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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体育浙江台州发布茶叶问题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当前是茶叶销售旺季,部分不法商家受利益驱动,或通过篡改虚标生产日期,或利用夸大包装等多种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据悉,今年4月以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执法打击,严厉查处茶叶产品过度包装、虚假宣传、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截至4月20日,该市查处茶叶相关案件9件、纠正茶叶过度包装问题24个、责令整改8起。近日,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典型违法案例,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绿色低碳消费环境。

  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叶店虚标茶叶生产日期案。2023年4月27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海某茶叶店经销虚假生产日期的茶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销售一批临海蟠毫茶叶,其封口处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24日,而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6日,与实际生产日期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没收上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茶叶。

  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茶叶案。2023年4月20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拟对温岭市新河某茶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茶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白茶,其标注执行标准:GB/T31751—2015,生产日期2011年却早于执行标准,且最后一位数NG体育字“1”有涂改情况。其行为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依据该规定,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没收当事人违法产品并处罚款。

  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地理标志名称的茶叶案。2023年4月17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仙居县某实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杭白菊”地理标志名称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理决定。经查,当事人为提升商品销量,吸引消费者购买,在其网店上将本公司生产的菊花茶当作“杭白菊”对外销售,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杭白菊”地理标志名称使用、销售的授权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仙居县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理决定。

  三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三门某茶叶经营部销售过度包装陈皮案。2023年4月18日,三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叶经营部销售过度包装陈皮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经查,当事人购进散装陈皮,为提高陈皮的商品档次和销售价格,另外以高价购进了木质包装盒用于陈皮的包装。经计算,其包装成本总和超过了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规定的商品销售价格的20%,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属于过度包装,该局依法对该经营主体责令改正。

  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叶商行经营茶叶未明码标价案。2023年4月27日,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岩某茶叶商行经营茶叶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2月开业以来,部分茶叶一直未明码标价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系销售产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黄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温岭市松门某便利店经营过度包装茶叶案。2023年4月19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岭市松门某便利店经营过度包装的茶叶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理决定。经查明,当事人于网上购买包装盒等材料后,对散装茶叶进行包装销售,包装成本占比销售价格的27.5%,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属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该局依法责令该经营主体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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