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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铁拳”“亮剑2023”第七批典型案例(商品过度包装系列)

  时间:2023-08-17 09:03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微信号原文: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全面开展“铁拳”“亮剑2023”综合执法行动,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持续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纠正、查处一批过度包装违法行为,遏制过度包装现象。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共查处茶叶过度包装案件16件,责令改正277件。

  今年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全面开展“铁拳”“亮剑2023”综合执法行动,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持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纠正、查处一批过度包装违法行为,遏制过度包装现象。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共查处茶叶过度包装案件16件,责令改正277件。

  9月1日,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新国标即将实施,现对茶叶过度包装违法行为开展解读。广大茶叶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认线《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包装管理与进货查验,改进包装设计,避免生产、销售过度包装茶叶产品。

  2023年7月12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茶叶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5日,该局对某茶业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紧压白茶(300g,2020年7月20日生产)、龙井茶(200g,2023年3月29日生产)两款茶叶进行抽样检验。经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验,紧压白茶包装空隙率为80%、龙井茶包装空隙率为66%,两款茶叶包装空隙率项目均不合格,属于过度包装商品。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因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被该局责令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2023年5月6日、16日,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茶叶商行、某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4日,该局在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某茶叶商行销售的标注“皇家红”的茶叶,某茶叶店销售的标注“班章境界 东卓茶叶”的普洱生茶,两款茶叶除初始包装外,包装层数均为4层,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包装层数3层及以下的要求。2家茶叶销售商户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2家商户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在4月5日前下架并改正。2023年4月7日,该局再次对这2家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2家商户均还在销售上述2款茶叶,且2款茶叶的包装除初始包装外仍是4层。2家商户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该局分别对2家商户做出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9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超市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6日,该局对某超市进行检查,对现场在售的“御苗堂龙井茶”及“御文化龙井茶”两款茶叶进行过度包装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御苗堂龙井茶”包装空隙率为81%,“御文化龙井茶”包装空隙率为80%,均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属于过度包装商品。2022年9月6日,当事人因销售过度包装茶叶被该局责令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6日,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9日,该局对某茶叶店开展执法检查,对当事人销售的“紧压白茶白牡丹”(规格357g/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款茶叶包装空隙率为79%,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4日因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被该局责令改正,本次执法抽检为同系列茶叶且包装空隙率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7日,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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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16日,该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陈列一款名为“铜箐河”的茶叶礼盒,该茶叶礼盒除透明包装纸初始包装外,从内至外依次为橙色印花纸、棕榈叶、黄色抽绳布袋、黄色礼盒共4层包装,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包装层数3层及以下的要求。2023年5月16日,当事人因经营过度包装茶叶产品,被该局责令改正,要求其下架过度包装产品并自查自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2023年7月4日,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线上线下联动治理模式,依法对某茶叶商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2023年7月4日,该局在网络巡查中发现,缙云县农合联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发布的缙云黄茶宣传视频中一款缙云黄茶礼盒疑似过度包装,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该款缙云黄茶礼盒(净含量为100g),经现场测算,初始包装的总体积为1062693.8mm?,销售包装体积为4847100mm?,包装空隙率为65%,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空隙率45%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日,该局对上述茶叶礼盒的生产企业浙江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目前,该企业已停止生产销售此款茶叶礼盒。

  2023年8月11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杭州火车东站内2家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2023年8月1日,该局在杭州火车东站内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2家公司在售的“西湖龙井茶(净含量50g*2)”、“西湖龙井茶(净含量150g)”进行执法抽检。

  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西湖龙井茶(净含量50g*2)”的包装空隙率为79%,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空隙率60%的要求。“西湖龙井茶(净含量150g)”的包装空隙率为67%,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包装空隙率45%的要求。2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该局责令2家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8月1日,衢州市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茶庄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2023年8月1日,该局对龙游县某茶庄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名门之秀白茶福鼎白茶(350g)”涉嫌过度包装。经现场测算,该茶叶产品销售包装体积为5495680mm?,初始包装总体积为676403mm?,包装空隙率为80%,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空隙率45%的要求,属于过度包装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九 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普陀分局纠正某茶叶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违法行为

  2023年7月14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依法对某茶叶商行销售茶叶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2023年7月14日,该局依法对普陀某茶叶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天台山云雾茶”,净含量/规格:125g×2。该产品外包装为348mm*225mm*80mm的长方体,销售包装体积为6264000mm?,经现场测算,包装空隙率为62%,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空隙率45%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十 仙居县市场监管局纠正某茶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茶叶违法行为

  2023年8月10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茶叶商贸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2023年8月10日,该局对某茶叶商贸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规格名称为“鼎白女儿茶(礼盒装)”的盒装茶叶,标称净含量为1KG(100g*5*2盒),年份:2022,售价45000元,该茶叶由内至外初始包装为100g独立小包袋层,第一层为500g(100g*5)独立包装层,第二层为塑料膜包装层,第三层为纸盒包装层,第四层为为木制盒包装层,除初始包装外的包装共计4层,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包装层数3层及以下的要求,属于过度包装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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