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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技能重组与小农主体性建构——基于M村制茶产业变迁的过程分析NG体育

  NG体育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公司+农户”模式将标准化生产机制导入茶叶生产的劳动过程,引发制茶技能重组。在栽培采摘环节,茶农技能因外部赋能升级为被认可的规范技能,茶叶量质和农民收入均得到提高;而在鲜叶收购、茶叶炒制、成品销售等环节,技能控制权则从农民手中转移到下乡资本那里,茶农技能遭遇降级和替代。茶农及其制茶技能的双重标准化在乡村场景中交汇互动,成为影响茶叶产业化效果的实践逻辑。提升农民技能,建构农民主体性,才能让农民真正享受产业发展、农业转型的利好。

  近些年来,走大农生产、大农经营的产业化道路不仅被视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支点(程国强、朱满德,2014),而且承载着农民脱贫致富、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使命。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组织农业生产的模式创新能够有效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匹配困境,提高生产效率(周立群、曹利群,2001)。基于此,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全国各地开始探索不同形式的农业产业化模式,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型农场等逐渐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严海蓉、陈义媛,2015)。其中,“公司+农户”模式成为一种非常典型的农业产业化类型。这种模式依靠龙头企业带动,以农户家庭参与为基础,主营高附加值农产品,是一种“劳动和资本双密集”投入的“新农业”(黄宗智,2010,2016,2017)。

  目前学术界对这种农业产业化方式形成了两极化的理论判断。支持者认为此模式可以推动农户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降低分散小农参与市场交换的交易成本,促进产业繁荣。而质疑者认为此模式实质上会造成资本与小农之间的结构性不平等,恶化小农境况。吊诡的是,两派均能拿出大量事实证据以支持各自的理论判断。那么,同一行动为何会呈现出相互矛盾的事实?既往研究认为这主要源于资本与小农之间存在的结构性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的背后是资本的强势与小农户的弱势,且这种强弱之分仿佛是自然命定的。可事实上越来越多的研究指出,在资本下乡过程中,资本虽然强势,但如果无法融入地方社会,同样会面临诸多挫折甚至失败;小农虽然弱势,但依然能够使用各种“弱者的武器”对农业项目的推进施加直接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探寻农业产业化过程中“资本如何确立优势、小农怎样沦为弱势”的实践逻辑是我们理解“繁荣与恶化”并存这一迷思的逻辑切入点。本文通过对案例村茶叶产业化过程的历时性实证分析发现,农业产业化推动了生产环节细分与制茶技能重组,茶农在产业链不同环节发生的技能提升和技能替代可以有效解释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繁荣和恶化”如何并存。本文旨在提醒,当我们将农业产业化视为中国乡村走向振兴的重要基础路径之时,要注意矫正这一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不平等因素,赋予弱势农民以可行能力(森,2002),促进农民技能形成,这是乡村振兴中兼顾效率和公平的重要手段。

  在现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主要靠“马路信息”和“邻里效应”从事农业生产,这种“小规模、分散化”的生产方式通常无法对市场做出及时回应。通过企业化方式来组织农业生产能够有效匹配小农户与大市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马晓河、崔红志,2002;苏毅清等,2016)。黄宗智(2017)的研究也证明,这种运作于放任市场模式下的新农业远比行政模式主导下的旧农业(谷物生产)更具活力且产值贡献更大。因此,农业产业化所采用的“企业型农业”方式能够有效克服小农生产的市场匹配困境,不但有助于扩大农产品附加值,而且可以提高土地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是中国农业走向现代化的现实路径。显然,这种寄望于“农业公司和公司化的实体来支撑中国粮食经济”的农业产业化模式也得到了国家政策的认可与推广,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大量财政补贴就是例证(黄宗智,2017)。

  不过,在肯定农业产业化宏观绩效的同时,很多研究对其利益分配能否惠及小农户提出了质疑。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小农户与大资本之间存在不平等(黄宗智,2012),项目多对大户有利而对小户不利(贺雪峰,2018)。这中间,无论是单一市场因素还是市场与行政因素的结合,都埋下了侵蚀小农生产利润空间的隐患(叶敬忠等,2018)。究其原因,尽管龙头企业与代管农户之间是自愿合作,但实际上已经形成“隐蔽的雇佣关系”(陈义媛,2016),这导致小农户陷入半无产化境地(武广汉,2012)。换言之,“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组织模式虽然有助于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匹配困境,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农户多从事初级农产品生产,资本则主导农产品的交换、加工和经营等高附加值环节(李峰、梁波,2018),导致资本与小农户在利润分配上失衡(仝志辉、温铁军,2009;黄宗智,2017)。“小规模、分散化”的小农户在组织市场交易上存在先天劣势,因此在“公司+农户”这一合作模式中对资本有天然依附性(仝志辉,2009)。黄宗智(2012)进一步从权力结构角度揭示了利益分配不平等的实质,认为对小农户来说,“交易成本”的组成不是科斯笔下的信息获取和契约拟订的成本,而是由于缺乏谈判权而受人摆布的成本,这背后是小农户与资本之间的权力不平等。李峰、梁波(2018)的案例研究发现,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改变了奶制品产业链中奶农和收购商之间的关系模式——从传统的“多对多”关系模式转向“多对一”的整合模式;这种改变使奶农丧失了与收购商议价谈判的能力,最终导致奶农的经济利益和行动能力式微。不仅如此,农业高度的资产专用性会进一步使农民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陷入被动境地(武广汉,2012)。总而言之,信息获取能力、风险规避能力以及组织市场交易能力等方面的先天禀赋差异导致资本与小农间的权力不平等,成就了资本对小农的优势,进而造成利益分配的失衡。

  在我们看来,两派的争论其实不发生在同一层次上。农业产业化的支持者关注的是宏观结果,即通过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匹配难题来提高农业的整体盈利能力;而质疑者的焦点则在于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认为农业产业化只是通过外部组织手段的输入暂时遮蔽了农民先天不足的劣势,并没有从根本上提升农民的可行能力。换言之,在与资本合作的过程中,产业层面交易成本的降低是以农民的依附性和经济利益让渡为代价的。但这种基于先天禀赋的命定论无法回答“资本如何取得优势、小农怎样沦为弱势”这一重要的微观实践问题。如上文所言,在农业产业化推进实践中,资本虽自带光环,但也并非自动就能确立优势。同样,小农户虽然先天不足,但也会想方设法采取各种行动以维护自身利益,进而对项目实施产生影响(斯科特,2007;周飞舟、王绍琛,2015)。基于此,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产业繁荣与小农恶化”并存迷思的背后实质上是下乡资本与农民主体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有学者指出,农民是农村的主人和农业产业发展的绝对主体,如果不能确保农民的主体性地位,那么任何针对农村发展所设计的理想目标都难以获得农民的认同,也就不能实现(王春光,2018)。正如斯科特(James Scott)在研究下乡农业项目时所指出的,此类正式项目推行的规范化流程在实践中标准化甚至抽象化了发展主体(农民),“损坏了目标人群的利益”,最终导致“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走向失败(斯科特,2004:7)。不过让人感到遗憾的是,目前中国农业产业化的很多研究属于外部主导(仝志辉、温铁军,2009),“忽视了农民主体性”(王春光,2018),由此产生的理论判断及行动建议往往“不切实际”(贺雪峰,2015)。

  问题在于,农民主体性到底如何建构并进行操作化研究呢?针对这个问题,有学者将农民主体性操作化为农民基于乡土习俗生成的传统认知和行为惯习。这些研究认为,农民主体性属于“乡土社会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对下乡资本与乡村的对接产生直接影响。如果“外来”资本不能够在下乡过程中养成“乡土精神气质”,会导致其无法融入乡土社会性之中,最终铩羽而归(徐宗阳,2016)。显然,这种主体性分析思路与斯科特地方性实践知识体系是一脉相承的。与强调“地方性”对“外来性”反向约束的理论视角不同,很多研究也发现,在资本下乡过程中,农民也存在诸多主动适应和主动配合的亲和行动,乡村社会不同群体(比如乡村能人精英、乡村手艺人等)的行动选择通常也是异质的(彭南生,2003;顾琳,2009)。裹挟着资本、市场、技术等元素的“现代性”在向乡村社会推进的过程中虽然常会遇到阻碍,但更多时候能够“势如破竹”,改变甚至重构地方乡土社会性(邓纳姆,2013)。因此,乡村传统并不总是阻碍经济发展的,物质文化也并不总被乡愁所束缚,我们不应该高估地方性实践知识在应对资本冲击时的能量,也不能忽略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即“村民们倾向于从事他们认为最能获利的经济活动”(George,2010;邓纳姆,2013)。基于此,我们认为,在资本下乡的农业产业化过程中,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是农民会在何种场景下选择何种主体性行动,以及这种选择背后的实践逻辑是什么。这是理解“产业发展繁荣与小农境况恶化”并存这一迷思的切入口。

  从学理上来说,作为一个抽象哲学概念,主体性指社会个体“要成为”的过程,主体性建构需要行动者在实践中把自己外在化并作用于外界——既包括发挥主体能动性改造外界,也包括对外界进行适应性调整。因此,萨特(Jean-Paul Sartre)认为主体性建构属于一个主体与外界相互作用的辩证过程(2017)。同样,在资本下乡的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民主体性是在与资本互动的实践中逐步建构起来的,而且其现实过程也并非“资本不成功便成仁”以及“小农不抗争即顺从”这种二元对立式的单一面向。事实上,在资本下乡过程中,资本与小农的互动是多元的:在某些环节,二者可能会双向亲和,进行合作;而在另一些环节,二者会产生冲突甚至对抗。地方性实践知识会对资本扎根产生影响,反过来资本也可能将地方性实践知识标签为“落后”,对其进行“先进性改造”甚至重构,本文的案例即是如此。因此,在主体性建构这一问题上,仅仅强调地方性社会关系结构对外来性的约束和对抗显然是不够的。正如萨特(2017)曾经敏锐指出的,“只有社会关系的变化与技术进步无法将人从主体性匮乏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森(Amartya Sen)认为,主体性匮乏的解放本质上是人对实质自由的追求,这需要依靠人所具有的“可行能力”才能够线)。基于此,有学者提出,在中国,农民可行能力是构建农民主体性的必要内涵,更是推动我国乡村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杨刚,2021);而农民可行能力不足正是实质性阻碍中国城乡融合发展的直接因素(吕普生,2020)。这些研究还明确提出了中国农民可行能力清单,包括观念转变能力、自我规制能力、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资本拓展能力以及参与治理的能力(赵普兵、吴晓燕,2022)。遗憾的是,包括专业技术能力在内的农民可行能力清单在乡村振兴的各类转型实践中(王春光,2021)是如何建构并发挥作用的,目前依然缺乏扎实的实证研究。

  我们认为,回到农业生产实践、探寻农业生产劳动中的“技术黑箱”,是厘清农民主体性建构过程的有效路径。在本文中,我们尝试重温马克思主义劳动过程理论进入生产隐秘之处的伟大发现,借鉴该理论中的技能重组概念,对农业的生产过程进行分析。事实上,当农业产业化将工业生产机制导入农业生产过程,农业生产的技能重组也会表现出与工业生产领域类似的双重标准化现象——生产主体的标准化与生产技能的标准化(斯科特,2004;艾约博,2016)。本文进入茶叶生产过程,分析不同劳动环节的技能重组,诠释农业产业化推进过程中小农沦为弱势、资本确立优势背后的实践机制。对农民技能重组的讨论有助于在学理上克服对农民主体性的既有研究过于抽象化的不足。

  生产“技术黑箱”一直是经典社会理论关注的面向之一。马克思(Marx,1976)曾不遗余力地探究“生产的隐秘之处”,以揭示隐藏在资本主义标准化劳动过程中的生产关系结构。马克思发现,资本不断将工厂生产过程分解为相对简单、低技能甚至无技能的流水线,借此强化对工人的控制并榨取更高的剩余价值。延续马克思的理路,布雷弗曼(Harry Braveman)对工厂生产中的去技能化现象的分析发现,通过打造“局部工人”和“设计与执行分离”,资本重组了劳动过程中的技能分工,导致劳动过程客观化和工人主体性的消解;劳动过程被分解为无数个标准化工序组成的流水线,工人则去技能化为固定在单个工序上的“执行傀儡”(1978)。虽然布雷弗曼关于资本主义工业生产中技能重组现象的分析遭到诸多质疑(闻翔、周潇,2007),但它对理解当前中国资本下乡式的农业产业化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劳动过程理论中的技能重组视角有助于我们洞悉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隐秘之处”,回应主体性被忽略的研究困境。

  已有一些学者关注到农业生产中的技能重组。艾约博(Jacob Eyferth)通过对中国西部某村庄造纸劳动过程的研究发现,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与土地、水、生产工具等资源一样,技能也是争夺的对象;“尽管人们不能用对待有形资产一样的方式来没收或者征用它(技能),但它会被垄断,或者正好相反,会被遗失、被窃取或者被毁坏”(2016:13)。围绕技能展开的争夺行动不断发生,由此引发技能重组和策略性技术选择。在斯科特笔下,“欠发达”地区底层群体(小农、小工匠)的技能重组发生在正式项目对乡村传统的改造过程中,推动者往往不是资本家,而是知识阶层的设想家、技术官僚、殖民地的行政长官以及现代化理念的其他代理人,涉及的“技能”主要指地方性实践知识,而非工业生产中“人对物”的改造能力。在《国家的视角》一书中,斯科特(2004)还挖掘了这种技能重组背后的深层动因:国家推行正式项目与“去地方化”实践,以科学主义范式取代地方实践知识体系,意在实现税收、征兵和社会发展等宏大目标。

  在布雷弗曼、艾约博、斯科特等人看来,工人和底层群体的技能重组解构了地方实践知识体系,会造成劳动者去技能化、产业萧条以及经济贫困。但在中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情况则无法一概而论:“产业发展繁荣与小农境况恶化”并存是事实,农民的技能升级与技能退化也同时存在。这要求我们进一步拓展既往研究,在经验现实中丰富其解释力。通过对M村茶叶产业化过程的观察,我们认为,不应笼统地对生产过程做“去技能化”或“再技能化”的单一判断。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不同生产环节的技能投入差异巨大,有必要将技能重组嵌入到农业生产过程的不同工序环节,才能更准确地把握其中的实践逻辑。

  本文的经验资料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在M村的经验观察,二是对龙头企业合伙人、本土机械化家庭作坊主、历任村干部及普通茶农的访谈。通过对M村长时间的经验观察,笔者见证了M村茶叶生产从家庭作坊到“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转型,对转型过程、关键节点、利益冲突等环节都有大致了解。在决定深入研究这一议题之后,笔者对龙头企业合伙人、家庭作坊主、历任村干部以及普通茶农等相关主体分别进行了访谈,深入了解M村的茶叶发展历史、各种生产经营模式下各主体的生产经营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技能技术细节和政府的相关配套政策。另外,国家和地方的书面政策条例、M村村志、茶农账本、会议记录以及其他相关历史档案也是本文经验材料的重要来源。

  在工业生产的话语体系中,“技能”一词多指涉劳动者以客观物质要素为作用对象的实践改造能力。封凯栋、李君然(2018)将工业生产中的“技能”定义为,实践者根据个人的知识和经验积累得以处理相对复杂的生产问题、实现企业的生产操作规程的能力。工业生产往往伴随着高度的劳动分工,生产与管理的分离与细致的工种划分使得工人的劳动技能不断专业化,最终演化为人对物的单一行为。而在以家庭为单位、有限社会分工的传统农业生产体系中,情况则大为不同。在农业生产中,“那些只能从实践中获得的知识”,亦即涵括语言、文化、在地规范等范畴的地方性实践知识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斯科特,2004)。农民通过掌握种植、收割、加工、交换等环节的能力实现个体生计,完成家庭再生产。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之上,乡村产业依托乡村的自然资源、劳动力以及既有社会关系,与集市、乡镇和县城等城镇节点紧密结合,形成了凝聚多个元素的有机生态系统(付伟,2018)。可以说,地方性社会基础为中国乡村产业经营提供了重要的组织形式,继而催生了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农业转型模式(付伟,2020)。因此,农业生产体系中的技能与地方性社会密不可分,不仅包括以物为作用对象的生产性技能,也包括面向社会和市场的社会性技能(艾约博,2016)。具体来看,农业生产体系中的技能通常内化于农民个体行动之中,并且以家庭为基本的运作单位,既覆盖种植、收割、加工等农产品生产环节,也包括收购、贸易等面向地方社会的社会交往环节。

  本文的经验地点M村是一个有茶叶栽种史的村落,其传统制茶技能体系也符合上述特点。M村制茶技能形成可以追溯到晚清广东茶商L在当地创办的THH茶号。据地方史料记载,清光绪十三年(公元1887年),L到湘鄂两省交界的某处开采铜矿。因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品尝到当地汤色秀丽、口感上乘的白毛尖,于是决定留下来开办茶厂。他专门从安徽祁门聘请制茶师傅,将白茶改良为红茶。民国初期,THH茶号逐渐衰落,但红茶制作技法在当地传承下来,后逐渐传播扩散至M村。在制茶组织方式上,在20世纪50年代村庄集体化时期,M村开始出现小规模茶叶生产加工。在随后几十年里,M村制茶业经历了多次调整和变革,先后出现了集体副业制茶、家庭手工副业制茶、机械化家庭作坊制茶以及“公司+农户”产业化制茶等多个组织模式。在这半个多世纪的变迁中,M村也经历了传统制茶技能体系的解体和新制茶技能体系的形成。

  在集体化时期,M村的茶叶生产是一种粮食作物种植闲余时间的集体副业。“国家也穷,集体也穷,老百姓也穷”(集体时期村社书记LKL访谈资料),茶叶的经营承载着村民们自强和求富的期许。到茶叶采摘期,全体社员采摘鲜叶后交由村社炒茶师傅统一手工加工,制成等级不同的红茶,再以低价出售给供销社,最后运往城市。在这一阶段,国家行政计划安排代替市场机制,围绕村庄茶叶生产形成了一套技术分工体系,普通社员负责生产采摘环节,村社经过培训的炒茶师傅负责加工环节,而鲜叶收购和成品销售环节则直接被纳入集体再分配体系。

  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进,M村茶叶生产方式也开始发生变革,家庭手工副业制茶萌发。集体经济解体后,红茶制作技术随着技术人员的职业流动而逐渐流失,与计划经济体系相匹配的茶叶制作规范也随之失效。在这样的背景下,M村农民“自谋出路”开展家庭制茶,通过技术探索逐步发展出一套集茶树种植、雇工采摘、鲜叶收购、手工炒作、对外销售于一体的制茶技能体系。在这一时期,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掌握从茶叶种植到销售环节的全部技能,但家庭制茶是作为兼业形式存在的,其营利能力有限,利润所得只作为农民种粮收入以外的家计补贴。

  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推行农技下乡。一位县农技站的技术人员来到M村指导茶农制作精细绿茶,很多茶农在那时学会了“银针、银峰”等名优茶的制作技艺。随着技术资源输入,M村茶叶生产开始走上技艺革新和与市场接轨的道路,种植规模逐步扩大。根据官方数据,1992年,M村所在的苏铺产区茶叶种植为0.86万亩,占全县主产区总面积的20%,年茶叶产量为195吨,占全县主产区总产量的20.4%。与此同时,珠三角代工经济兴起,吸引了M村大批青壮劳动力外流打工,该村作为家庭副业的手工制茶模式渐渐消失,小规模机械化家庭作坊开始出现。相较于家庭手工作坊,机械化家庭作坊拥有机械化的生产设备和更成熟的加工技术,并会依据生产任务量临时雇用少量劳动力。尽管机械化家庭作坊大多仍然会利用基于地缘和血缘的地方社会网络收购鲜叶,加工并售卖,但他们相互间的市场竞争性明显更强。在市场机制调节下,M村制茶逐步形成新技术分工,部分普通茶农开始与机械化家庭作坊合作,退至茶叶种植采摘环节,而机械化家庭作坊则更专注于加工和市场营销。

  在当时的M村,这样的机械化家庭作坊共有六家,他们各自为营,相互竞争,并且尝试创立品牌以拓展销路。这里笔者特别想说明的是,M村的机械化家庭作坊虽显现出资本积累的雏形,但其生产经营过程依然高度依赖家庭成员的劳动投入和传统制茶技能,茶鲜叶收购和售卖依然主要依赖约定俗成的地方交易网络(下文将详述),且其成员在制茶之余也从事其他农事生产活动。理论上,他们有可能通过长期的资本积累逐步扩大生产并引进外来的资源和技术,像外来龙头企业一样“完成”对传统技能的改造。不过,我们在田野中观察到的事实是,龙头企业2006年来到M村以后,用了三年兼并了其中四家,而余下两家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渐被边缘化为“非地方正宗”的“二流茶厂”,当然这是后面发生的事。到这一阶段为止,M村制茶技能体系基本上发育成熟,它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围绕茶树耕种、制作技艺、人情往来等地方实践知识体系形成约定的利益分配和技术分工结构。在整个20世纪九十年代,这套制茶技能体系自成一体,运行稳定,直到外部资本力量的介入。

  M村茶叶生产流程可以划分为栽培采摘、鲜叶收购、茶叶炒制和成品销售四个环节。从2006年开始,在农业产业化政策推动下,某龙头企业来到M村投资制茶产业,并探索出“公司+农户”合作模式。目前,M村共有良种茶园800多亩,通过认证的有机茶园面积400多亩,这些茶园小块分散于农户的承包地中。在产业化推进过程中,龙头企业通过自设茶厂及兼并M村制茶作坊逐步深度介入到M村的茶叶生产过程中,进而对其制茶技能体系进行“标准化”改造:在茶叶生产环节,通过技能培训提升茶农在茶叶栽培和采摘环节的技能规范化程度;在加工和售卖环节,推进标准化加工技术,以品牌制造积极拓展市场;同时采用预购合同,以契约化方式取代旧有茶鲜叶收购体系。在新的制茶分工结构中,龙头企业具体负责茶叶生产的技术指导、加工和售卖环节,而农户则负责茶叶的田间管理和采摘。通过上述行动,龙头企业重构了M村传统制茶技能体系:在栽培采摘环节,茶农的技能因外部赋能得以升级,成为被认可的标准化规范技能;而在鲜叶收购、茶叶炒制、成品销售等环节,技能控制权则从农民手中转移到下乡资本那里,成为龙头企业的专长,茶农的技能遭遇了降级和替代。伴随着制茶技能的重组,M村茶农自身也悄然发生着改变——由“全能型”茶农逐步转变为专注于标准化制茶流水线上某个工序的茶工。

  栽种、培管和采摘是茶叶制作的基础环节。由于茶叶的培管和采摘期(尤其是采摘期)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力,且规模化经营往往难以解决此环节的劳动力监管问题,茶叶的栽培采摘环节往往采用家庭经营模式(付伟,2020)。龙头企业进入M村后,茶叶栽种、培管和采摘环节依然保留原来的家庭经营模式,茶农以家庭为单位经营自家“一亩三分地”的茶园,采摘后将鲜叶售卖给龙头企业。我们调查发现,M村跟龙头企业签订合同以“公司+农户”方式进行茶叶生产的农户共有120户,占全村总户数的86%。

  在M村茶叶种植方式中,茶叶的栽培采摘多依赖老一辈传下来的通用技能。在栽种布局上,采用“条植茶”,在梯田里与其他农作物套种;在栽种品种上,以未改良易发红的“本地茶”为主;在防虫防害上,主要依赖施用农药化肥;在采摘方式上,以手工粗制茶鲜叶采摘为主。从2006年开始,龙头企业带来了各类先进的茶叶栽培和采摘技术:在栽种布局上,将原来与其他农作物套种的“条植茶”改为专业化的茶树密植布局,此举增加了种植面积,提高了茶叶鲜叶产量;在栽种品种上,引入碧香早、白毫早、株叶奇等高产量、高品质的优良品种;在防虫防害上,用有机肥料和生物治虫手段取代原来的农药化肥,打造有机茶品;在采摘技术上,则广泛倡导手工采摘名优“小茶”。

  从M村情况来看,龙头企业到来之后,茶农制茶技能在栽培采摘环节得到了提升和规范化,资本和劳动的双密集投入提高了茶叶种植和采摘环节的生产效率与茶鲜叶质量。官方统计数据显示,近些年来,M村大宗茶和有机良种茶亩产量都得到了增加,制茶收益虽有波动但基本呈现增长趋势。2018年M村大宗茶亩产量3000~4000斤,亩收益4000元左右,分别较上一年增长了16.44%和5.36%。有机良种茶园每亩产量300斤左右,每亩收益12000元左右,分别较上一年增长了9.75%和5.83%。当然,M村制茶产业增加的收益如何惠及普通茶农则是后线年以来,M村为了扩大茶叶种植规模,推行“水田一刀切”,将种植水稻的田地改种茶树。龙头企业也积极参与其中,通过提供免费茶苗、茶园管理技术指导以及提供肥料等方式进一步激励村民全职种茶。村集体每年也会拿出一部分钱购买治虫黄板来支持村庄茶叶产业的发展。这些做法除了在M村施行外,几乎覆盖了M村所在“石县”整个县,使该县茶叶种植面积不断增加。2012年,石县茶叶种植面积为8.45万亩,2013年突增至10.04万亩,增长率达18.80%。之后持续缓慢增长,2021年达到12.77万亩,茶叶产量也从2012年的7376吨增至2021年的16916吨。

  在龙头企业技术支持下,普通茶农在栽培采摘环节的技能实现了升级,其收入数量与稳定性较以往都得到有效提升,M村也成为地方农业产业化改革及乡村振兴的高效示范单位。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2021年龙头企业在M村有机茶的亩均收益超过8000元,2013年好年景时每亩收益甚至高达1.7万元。参加“公司+农户”的茶农亩均收入一般在2000元左右,最高突破4000元,建卡贫困人口每人年均增收达到1200元以上。种茶带来的收入增长从茶农访谈中也得了证实,当地茶农喜欢用“卖茶买米”的比喻来形容收入的增长。“现在摘一天茶的钱买米吃能吃一个月,以前种田一年到头心焦旱心焦水(担心干旱、担心灌溉)搞不到几百斤谷,现在日子好过了”(M村村民MTZ访谈资料);“要不是现在国家政策好,社会好,日子哪里这么好过哦,以前的社会都不晓得是哪么活出人来的!”(M村村民ZJR访谈资料)可以说,M村茶叶产业化将村民从以往的饥饿记忆中解放了出来,对村民尤其是缺乏其他谋生出路的村民来说,是看得见的利好。我们认为,这部分技术革新和技能升级所带来的利润增值是当前学界对农业产业化正向评价的主要事实依据。然而,我们也发现,在M村制茶技能体系的其他环节中,情况则有所不同,龙头企业的介入造成了原有制茶技能体系中这些环节的瓦解和重构。

  季节性的密集劳动投入和生产环节中的组织监管等茶叶生产的技术细节,决定了M村茶叶在栽培采摘环节以适度规模的家庭经营为主。这种分散性要求加工制作的茶厂采用一定手段建立起与茶农之间的关联,通过凝聚茶农来稳定茶鲜叶的货源,由此衍生出地方性茶鲜叶收购网络。在M村,过去从事加工制作的茶厂(主要是六家机械化家庭作坊)通常有固定的熟人收购圈,以地缘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人情互惠关系是联结分散农户和加工茶厂的桥梁。在这些收购圈中,普通农户和茶厂主或是同宗同族或是近邻密友,他们私交甚好,相互达成“我不缺你质量、你不砍我价”的互信承诺,长期进行心照不宣的稳定交易。这种以“人情互惠”为基础的交易关系在龙头企业下乡之后受到了猛烈冲击。在M村“公司+农户”的合作模式中,龙头企业通过签订鲜叶预售合同和肥料返利的方式将茶农与企业捆绑在一起,在稳定茶农收入预期的同时也逐渐垄断了茶鲜叶货源渠道。某龙头企业的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该企业持有和运营M村所在县的多个茶园,包括有机茶基地1420亩、高山优质茶园3800亩和新建良种茶园1500亩。同时,该企业拥有占地面积4500平方米的加工厂和5个注册商标,年生产、加工、营销茶叶120吨以上。在M村,有近800亩茶园归其运营,近九成农户与他们签订了茶叶预售合同。客观而言,“公司+农户”合作模式优化了制茶链条的分工,且能够分散制茶的风险,但也使龙头企业在短短3年内几乎垄断了M村所有的茶鲜叶资源,将没有与其合作的家庭作坊排挤出鲜叶收购市场,瓦解了既往以人情互惠为基础的茶叶交易关系。

  依据我们收集的合同文本来看,茶农是自愿与龙头企业签订合同。茶农承诺将自家种植的茶鲜叶只卖给龙头企业,而龙头企业则向茶农承诺稳定的收购价格和肥料返利,并延长鲜叶收购期限。但我们的田野调查发现,现实与文本存在差异。起初,龙头企业为获得稳定的茶鲜叶资源,确实大幅提高了茶叶的收购价格并延长鲜叶的收购期。如此一来,相较于传统“人情互惠”的茶鲜叶交易模式,以合同为基础的正式契约呈现明显的优势,茶农履约后不但能提高收入,且稳定了收入预期。在这种双向亲和作用下,龙头企业顺利推动M村茶叶产业逐步走向规模化和正规化,重组了M村制茶技能结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此举的后果逐渐显现。首先受到冲击的是M村家庭制茶作坊,他们很快就遭遇到茶鲜叶采购危机,为了维持茶叶生意,只能退而求其次:一是缩短收购期,抢在清明前后几天收购鲜叶,以便借茶叶市场利润好的早春时节“挣点快钱”。而为了能够在短时间内大量“吃货”,家庭制茶作坊只能降低对鲜叶的质量要求,通过茶贩子临时高价收购外村品质得不到保障的茶鲜叶。二是从“名优茶”的经营转向粗制机采茶的经营,避免与龙头企业正面争夺“名优茶”鲜叶资源。然而,“挣快钱”并非良策,即使M村家庭制茶作坊以同样甚至略高于龙头企业的价格收购鲜叶,也难以从普通茶农那里买到鲜叶。这是因为一旦龙头企业获知茶农违反合同约定在清明时节将春茶鲜叶卖给制茶作坊,就会拒收该茶农的茶鲜叶,导致其夏茶鲜叶和秋茶鲜叶无处可卖。因此,家庭制茶作坊采取的短期低质策略几乎是自杀式的,面对普通茶农稳定收入预期的理性选择,他们越来越收不到高品质鲜叶。其后短短几年间,M村家庭制茶作坊的发展境况日益恶化,其中四家作坊逐渐被龙头企业收编,而另两家作坊因市场份额大幅缩减而逐渐被边缘化,沦为“赚点小钱”的“二流茶厂”。而龙头企业不仅在合同文本上也在本土情境中成功地将自身建构成唯一“合法”的收购单位。

  近些年来,随着M村制茶家庭作坊的衰落,失去竞争对手的龙头企业开始紧缩收购价格和收购时间,逐渐侵蚀普通茶农的种茶利润。“MCY那里收75,茶厂(龙头企业)只收70,茶厂收别的村贩子的茶也收75,我们一斤就要少5块钱,就要比别人多晒日头。不卖又不行,今天不卖给茶厂,明天茶厂知道了就不要我的茶了”(M村村民SXH访谈资料)。“他们(龙头企业)喊不要就不要了,不攒劲(尽力)摘哪么行”(M村村民HXC访谈资料)。事实上,近些年龙头企业的茶鲜叶收购价格下跌幅度越来越大,高价持续时间也越来越短,收购限期也从以前的9月份提前到6月份。笔者从M村茶农记账本上的数据发现,2021年龙头企业茶鲜叶价格从4月2日的每斤90元迅速下跌到每斤70元,在不到十天时间里下跌幅度近20%。而在2013—2018年这五年间,龙头企业茶鲜叶价格并没有这么大幅度的波动,且同一(或近似)价格会从3月中旬一直维持到5月中旬左右。在龙头企业的制茶系统中,随着家庭制茶作坊的退出,普通茶农也逐渐失去了议价能力:茶农多年积累的地方性实践知识已然失效,且无力再建构新的交易关系。众所周知,茶鲜叶加工讲求时效性,“叶既摘,当日即焙,俗曰炒,越宿色即变”(付伟,2020),茶农只能尽快就近售卖他们日间采摘的鲜叶,而不能像其他农产品一样囤积起来待价而沽。在M村的茶叶收购环节中,正式契约取代人情互惠并产生渠道垄断。随着时间的推移,龙头企业与茶农之间开始生成结构性不平等,茶农脆弱性逐渐显现出来。失去议价能力的茶农只能遵守龙头企业单方面制定的规则,在特定期限以特定价格将鲜叶卖给龙头企业。当然,有研究指出,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也存在农民违约的问题,在市价高于订单价格时,农民会倾向于偷偷违约将产品卖给第三方(刘凤芹,2003;周立群、曹利群,2001)。不过如上文所言,我们发现这种情况在M村很难实现。龙头企业通过正式合同瓦解了茶鲜叶既有的地方交易网络,垄断了收购渠道,不但极大地压缩了普通茶农违约的操作空间,而且削弱了他们讨价还价的能力。

  受晚清THH茶号制茶技艺传统的影响,M村茶产品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以粗制红茶为主。粗制红茶对茶鲜叶的品质要求并不高,只要是尚未木质化的芽和叶都可以采摘下来进行加工。原材料采集下来后,经过手工揉捻、发酵、烘烤或晾晒干燥等步骤之后,就可以得到成品粗制红茶。如果说晚清THH号引入安徽祁红制茶技艺是M村制茶技能体系第一次经历重大改变的线年代初期,M村制茶技能体系则迎来了第二次转折。当时依托国家推行的农技下乡,M村形成了炒作“银峰”“银针”等多个品种精细绿茶的制作技能。精细绿茶对茶叶原材料的要求比较高,多为细嫩芽和嫩叶,通过及时的杀青、揉捻、成型、干燥、提香等步骤完成精细绿茶的干制。虽然由于个体接受程度和制茶工具的差异,M村茶农制作的成品绿茶在质量和品类上参差不齐,但经过多年实践,有一大批茶农掌握了较为精良的绿茶制作技能。依托这些专业技能,M村出现了一批以家庭为单位的手工制茶作坊,他们熟练掌握茶叶全流程制作的技能经验,能够独立完成茶叶栽培采摘、加工炒制和成品售卖等所有环节的工作。

  龙头企业来到M村后,通过标准化制茶工艺和统一品牌改造了M村茶农的传统制茶技能。2006年,龙头企业带着“某峰”商标来到M村,与M村一个家庭作坊合作建立产品基地,这成为后来“公司+农户”合作模式的雏形。龙头企业在“某峰”商标的基础上,对传统制茶工艺进行改造,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宣传语):一是在茶叶加工上,采用科学化、机械化、规模化和工业化理念建设加工厂,进行茶叶制作,开发了“小红茶”“贡茶”等系列产品;二是通过标准化规范茶产品流程管理,采取“标准统一、质量统一、包装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统一”的“五统一”方式,稳定茶产品质量。与此同时,龙头企业积极参加政府和茶叶行业协会组织的茶叶展销会、制茶技能比武等活动,经过十多年的积累,逐渐取得业内同行认可,完成了“M村正宗有机茶”的正宗性建构(颜燕华,2020)。龙头企业通过电视、报纸以及新媒体等渠道进行品牌推广,将M村的茶叶从面向普通消费群体的“大众茶”转变为面向高端市场的“名优茶”,极大地提高了产品的品牌附加值。

  相较于大宗茶每亩三四千元的收益,龙头企业“某峰”名优茶每亩收益高达上万元,即便在市场低迷时也高达八千元左右。可以说,龙头企业几乎强势占据了M村茶产业所有的高端市场。在这场制茶技能结构重塑行动中,普通茶农签订茶叶合同后能够安享稳定的种茶收入预期,但同时也使他们逐渐疏离了茶叶加工和销售事务。客观而言,龙头企业所采取的工艺革新和商标注册行动属于现代企业应对市场竞争压力的常规动作,但也重塑了M村茶农赖以生存的传统技能结构。龙头企业依托制茶新工艺和专有商标占据了M村制茶产业的价值链高端,在“公司+农户”茶叶生产模式中拥有更强大的话语权,取得了利益分配上的绝对优势。龙头企业发动的技能重组使茶农从原来的全能型制茶人“去技能化”为固定在茶叶生产流水线上的局部茶工,他们日复一日投入繁复的初级农产品生产,但只能占据制茶产业价值链的低端。可以说,通过对M村制茶技能重组历时过程梳理,我们得以洞悉农业产业化过程中“资本如何取得优势、小农怎样沦为弱势”的实践逻辑。

  M村茶叶产业在不同环节呈现出不同情况的技能重组,具体表现为:在鲜叶生产环节,外部技术赋能强化了茶农的栽培采摘技能,提高了茶鲜叶的产量和质量,同时也增加了茶农收入;而在茶叶加工和销售环节,茶农则经历了原有制茶技能体系被瓦解和替代的历程。在新制茶架构中,茶农更加脆弱。正是不同环节的“技能升级”和“技能替代”催生了M村制茶产业化过程中的“公司+农户”不平等的利益分配格局。

  马克思主义劳动过程理论与斯科特地方性实践知识理论分别适用于解释工厂和“未开化地区”的技能重组现象。但正如沃尔夫(Eric R. Wolf)所言,农业产业化使现代农业生产日益卷入世界工业体系之中(沃尔夫,2006),M村茶叶产业化也使两种技能重组得以共存于同一场域中,并相互渗透、作用。龙头企业在茶叶栽培采摘、鲜叶加工以及成品销售环节上推进技术改造,重组了M村制茶技能结构,使其脱嵌于地方社会,并最终掌握了M村茶产业的话语权。不可否认的是,龙头企业在M村强势地位的确立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助力。从2006年开始,M村所在县镇的历年工作报告都有关于壮大辖区茶叶产业的政策表述;近些年来,石县政府更是明确将“两叶一果”战略作为推进县域农业现代化的重点:在技术上,全县“扩展无性系良种茶园面积、改造低产茶园、转换有机茶”;在经营上,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扶持龙头加工企业;在成品销售上,帮助农业企业积极开拓市场,提高品牌知名度和认同度。在龙头企业扎根M村制茶产业过程中,这些惠农政策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好处:龙头企业茶叶生产享有6%~17%不等的税收优惠,如果更新制茶工艺设备,还能享受42%左右的技改经费补贴。另外,地方政府还给予了诸多额外的支持,比如每亩5元的有机茶认证费用补贴、免费茶苗以及肥料资源等。地方政府虽然不直接参与制茶技能重组过程,但对于龙头企业落地并重构M村制茶技能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这个层面上来讲,这些事实再次提醒我们,在推动农业产业化的惠农政策落地过程中,农民的可行能力将会是影响政策效果的重要变量。笔者认为,这正是很多学者不断呼吁要增强农民可行能力、保障农民主体性的重要意义所在。

  可以说,两种形式的技能重组导向了资本与小农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一方面,为提高茶鲜叶的产量和质量,龙头企业充分利用政府支持资源大力推进茶农在栽培和采摘环节上的“技能升级”。在这一环节中,农民和龙头企业利益达成了一致,奠定了“公司+农户”的合作基础。而在鲜叶收购、茶叶加工和成品销售等环节,龙头企业通过对茶农的技能替代,在利益分配中取得了优势和话语权,压缩了普通茶农的市场机会和利润空间。围绕M村制茶体系中不同环节发生的“技能升级”和“技能替代”彼此间并不是孤立的,普通茶农在栽培采摘环节上的“技能升级”实质上是龙头企业对全能型茶农“去技能化”的结果,是龙头企业对M村茶农及其制茶技艺双重标准化的现实呈现。在M村的茶叶产业化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发展逻辑”、龙头企业的“逐利逻辑”和茶农的“生计逻辑”在同一场域相遇,茶农虽然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收入的增加,但在整个产业结构中依然处于弱势地位。同时,我们也遗憾地看到,茶农在局部环节的技能升级并没有能够转化为其现实的可行能力,也未能充分改变茶农个体在制茶产业链条中的脆弱性。“摘茶没得意思,一年到头,会晒死,搞不到几个钱”(M村村民WYF访谈资料),村民经常把这样话挂在嘴边,以表达他们对种茶付出与收入不对等状况的不满。但抱怨归抱怨,很多村民,尤其是中老年村民还是会选择种茶采茶,“也没得(办)法,不搞又不行,要吃(饭)”(M村村民MTZ访谈资料),“管他的,栽茶还是比种田强些”(M村村民SXH访谈资料)。对于村民来说,种茶或者说被迫种茶是当下的最佳选择。农业产业化变革引发的技能重组确实提高了茶叶生产的效率,相较以往,茶叶产业的蛋糕做大了;但另一方面,这种财富总量的增加却没有相对公平地惠及茶叶产业化经营中的每一个主体。在M村“公司+农户”的合作模式里,茶农从当初的自愿参与到后来的无可奈何、安于现状,个中缘由值得深思。或许正如怀特(E. O. Wright)所言,劳动者只有将“结构力量(稀缺技能和职业资格是其中的核心要素)”与“结社力量”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Wright,1985,2000)。

  回顾人类发展史,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一直是彰显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识,但由此带来的产业升级、效率提升仿佛总是伴随着劳动异化、个体被宰制的无奈,相关的理论判断可能会基于立场差异而被标签为“洞见”或者“偏见”。不过,当我们带着理论回到案例村庄,从个体主体性建构的视角去审视M村茶叶产业化的实践过程,会观察到不同的“悖论事实”(黄宗智,2005)。在M村制茶链条中,龙头企业通过推广和应用制茶新技艺,将标准化工业生产模式嫁接到茶叶制作上,在促进M村茶产业现代化水平提高的同时,获得了“公司+农户”合作模式中的支配地位,在鲜叶炒作、成品销售、茶叶标准制定以及利益分配上处于绝对优势。龙头企业主导的M村茶产业现代化进程事实上削弱了普通茶农的议价能力,并重塑了茶农既有的制茶技能体系,进而将其固定在价值链的低端,普通茶农只能通过高强度劳动投入和身体的自我压榨获取等价于其劳动投入的工资。长远来看,伴随M村茶叶产业技能重组的不平等交换会阻塞普通茶农以及那些曾经掌握传统制茶技艺的茶农经由个人积累实现社会上升的渠道,可能导致村落阶层的固化。

  在国家大力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类似于M村将标准化工业生产模式导入农业生产的故事每天都在上演。在这些故事中,“公司+农户”产业化模式使企业组织深度介入到地方性实践知识体系中。与既往观察不同的是,本文的案例龙头企业不但没有为地方性实践知识体系所束缚和同化,反而瓦解和重构了茶农们多年积累沿用的技能经验。于是,传统农业技能与现代工业技术在乡村场景中不断地冲撞、互构,农民身份也在自雇劳动与他雇劳动之间往复摇摆而模糊难定。本文的经验研究证明,只有深入农业生产实践的“技术黑箱”,关注参与主体的行动策略,才能更好地洞悉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繁荣与恶化”并存的迷思。在中国农业产业化推进过程中,随着农业生产日益卷入全球工业化生产体系之中,依凭技能产生的可行能力对农民来说至关重要。尽管森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可行能力清单,纳斯鲍姆(Martha_Nussbaum)倒是明确地将技能列入了可行能力清单范畴之中,她将可行能力区分为内在能力和混合能力两种类型,技能属于内在能力的一种(2016)。这些学者一直强调可行能力不同于天赋素养,它是个体在实践中通过不断训练而发展出来的一种特质和能力。因此,在可行能力的形成过程中,正式教育和技能培训(比如妇女识字教育以及贫困人口的理财能力训练)就非常重要。早在20世纪20~40年代,费达生就通过培训蚕农适于机器制丝时代的劳动技能,引进合作管理制度,建立工业和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使普通农民分享到乡村产业成功的红利(杨可,2021)。当前,中国各地都大举通过农业产业化以推进乡村振兴,我们认为,地方政府除了积极为乡村招商引资外,更要注重激发农民的主体性,特别要从政策和资源上来帮助农民提升其能力,在农村构筑一个有效的科技培训和传播体系(王春光,2018)。M村茶叶产业化的经验事实告诉我们,新型农民的技能形成要与时俱进,不仅要注重种植、采摘、收割等传统技能的提升,还要着力培养他们面向市场进行加工和交易的新技能,如此才能真正让农民共享产业发展、农业转型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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