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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体育台州椒江麦德龙商场销售的一批次胖大海菊花茶抽检不合格

  浙江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4号)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4号),信息显示,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商场销售的标称安徽草本汉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虎标牌胖大海菊花茶(代用茶)抽检不合格。

  抽样单编号:DBJ23;产品名称:胖大海菊花茶(代用茶);生产日期:2023-01-02;规格型号:120g(4g×30袋)/袋;霉菌,CFU/g;标准指标:≤1000;实测值:3.3×103,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为GB 4789.15-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Q/CBHF 0001S-2020《代用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商场;标称生产企业:安徽草本汉方药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名称:西安虎标茶果土产食品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安徽草本汉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虎标牌胖大海菊花茶(代用茶)进行抽检,抽样基数是20袋,抽样数量是15袋。2023年5月9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抽检胖大海菊花茶(代用茶)检验报告(No: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复检的权利。

  因上述胖大海菊花茶(代用茶)除抽检外,均销毁或销售给散户,所以无法对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胖大海菊花茶(代用茶)进行召回。

  当事人于2023年3月27日通过总部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从大昌行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处购进了24袋标称安徽草本汉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虎标牌胖大海菊花茶(代用茶),生产日期2023年1月2日,购进价格为21元/袋,1袋是120g,一袋含30小包,1小包是4g。当事人从大昌行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购进的胖大海菊花茶(代用茶)不是真空包装,购进后常温保存在避光、阴凉、干燥的环境中销售。2023年5月2日,当事人根据总部2023年4月26日发布的对胖大海菊花茶和冬瓜荷叶茶销毁的通知,对所有批次包括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2日和2022年10月19日的11袋胖大海菊花茶进行了销毁。截至2023年5月9日,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2日的24袋胖大海菊花茶(代用茶)中,15袋用于抽检,剩余9袋当事人无法确定是销售出去还是最终销毁,销售价格为29.8元/袋。

  2023年4月1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2023年1月2日的胖大海菊花茶(代用茶)进行了抽检。2023年5月9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No:7)。报告显示:胖大海菊花茶(代用茶)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Q/CBHF 0001S-2020《代用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霉菌,CFU/g;标准指标:≤1000;实测值:3.3×10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4789.15-2016(第一法);备注:Q/CBHF 0001S-2020)。

  当事人销售的胖大海菊花茶(代用茶)抽样检验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送达检测报告前已经进行了销毁,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胖大海菊花茶(代用茶)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台椒市监不罚〔2023〕73号)NG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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