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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体育【四川】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泸州市龙马潭区盛春茶叶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早春绿茶(栗香型)【蒙山炒青茶】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8期)

  NG体育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泸州市龙马潭区盛春茶叶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早春绿茶(栗香型)【蒙山炒青茶】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8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3号)》,涉及泸州市龙马潭区盛春茶叶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早春绿茶(栗香型)【蒙山炒青茶】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样品名称:早春绿茶(栗香型)【蒙山炒青茶】;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3-01-02;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州市龙马潭区盛春茶叶经营部;被抽样单位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金山路42号1幢-1层32号(金山路64号1栋附231);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四川航棵福硒茶业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地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前进镇双龙村20号;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四川省榜上茗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景二路155号1幢2单元15楼1509号;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

  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3日向泸州市龙马潭区盛春茶叶经营部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产品共购进100袋,共计20公斤,货值1831元;销售100袋,共计20公斤,剩余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已流入终端市场,无法召回。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农户在茶叶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不规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泸龙市监处罚〔2023〕422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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