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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NG体育叶生产法律(茶叶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条为了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茶产业包括茶树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及其相关扶持与服务。

  第三条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品牌引领、市场主导,科技支撑、质量保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茶产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完善茶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茶树种植、茶叶加工等活动的指导、服务、监督,落实茶叶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鼓励制定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村规民约。

  第六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和监管体系,组织、实施茶树种植和茶叶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的清洁化工作,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产业宣传,普及茶知识,传播茶文化。

  第九条支持培育发展茶行业社会组织。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引导茶叶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十条对在茶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发展方式,推动茶树种植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茶树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

  第十三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茶树种植基地建设工作:

  (二)加强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茶树品种优选优育,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扩大高标准茶树种植基地;

  (三)实行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推广生物、物理、生态协调等综合防控及统防统治先进技术;

  (四)支持开展茶树种植基地绿色、有机、地理标志、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等认证;

  第十四条 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茶树种植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来源、数量、使用地点、用法和使用日期;

  (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第十六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茶树种植基地,可以划定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

  (一)具有适宜茶树生态种植的土壤、气候等自然地理条件,海拔600米以上,远离主要公路500米以外;

  (三)已经形成科学的种植方法、良好的质量控制方法,具有一定的资源、技术和效益等优势;

  第十七条产茶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专家等对划定的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进行论证,并听取茶树种植基地权利人和所在地村民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的相关标准,规范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建设。

  第十九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应当按照绿色、有机、良好农业规范标准管理茶园。

  鼓励、支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个体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企业等按照国际市场的质量标准栽培茶树。

  第二十一条 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第二十二条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叶加工指导、服务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产茶地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茶叶加工地方标准。鼓励茶行业社会组织、茶叶企业制定和使用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二)鼓励、支持申请国家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产品认证;

  第二十五条茶树种植企业、茶叶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茶树鲜叶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定期对茶叶加工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建立茶叶加工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茶树鲜叶的品种、等级、数量、进场(厂)时间,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茶叶加工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禁止伪造茶叶加工记录。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以茶树鲜叶、茶半成品、成品茶或副产品为原料,开发加工食品、饮品、工艺品、生活用品等茶叶衍生品。

  第二十七条除茶叶衍生品的生产加工外,禁止在茶叶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

  禁止在茶叶生产经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指导、诚信为本、质量优良、企业主体、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茶叶品牌发展、推介、保护和利用的运行机制;围绕重点发展贵州绿茶、贵州红茶、贵州抹茶、贵州黑茶等茶叶公用品牌,着力推进原产地保护和品牌建设,扶持企业产品品牌。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茶叶公用品牌和知名子品牌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外在形态、内在品质、包装标识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茶叶公用品牌持有者应当制定管理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管理规定应当包含质量可追溯、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产茶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获得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国家气候标志等名优产品的茶叶商标或标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举办品牌茶叶展示展销活动,组织引导企业参加各类涉茶展销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在主要交通干线、公共场所推广公用品牌,开设品牌茶叶专卖店,开展品牌茶叶宣传推介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鼓励茶叶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品牌茶系列产品,创新品牌营销方式,拓宽品牌流通渠道,建设品牌忠诚消费群体。

  鼓励本省品牌茶产品进入省内机场、铁路、酒店、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连锁超市、省内外电商平台等推广、销售。

  第三十七条 鼓励深入挖掘茶叶的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等价值,促进茶产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技艺、乡风民俗、美丽乡村建设深度融合,加强老工艺、老字号、老品种的保护与传承,培育具有文化底蕴的茶产业品牌。

  鼓励通过品牌价值评估、品牌评比及发布等活动,扩大品牌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出口双方经洽谈有出口意向,中方茶叶出口企业首先向客户邮寄货物茶叶小样,由客户进行全面的检测,当检测合格后,可以进一步签订正式合同。

  因国际市场对特种茶的品种需求各不相同,但单一品种需求量会较大,所以中方茶叶出口应提前准备好货物,并且保证货物的品质稳定一致。为了保障货物的质量,可以申请国内权威技术检测单位做检测,以确保茶叶产品符合出口标准。目前,有检测权力的单位有:福建、浙江、湖南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中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多家单位。

  中方茶叶出口企业如果是生产加工型企业,长期从事进出口贸易,并有独立的进出口权,可以到当地商检局进行备案,直接向国内大型外贸公司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注:国家对茶叶出口仍实行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同时需出口合同),同时可以依客户要求申请FORM—A(普惠制产地证)。FORM—A可以在当地商检局办理。

  注:凡有茶叶出口经营权的部委直属公司,其茶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茶叶出口企业的茶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核发。

  中方茶叶出口企业应该完成报检工作。企业依客户要求提供材料(包括国内权威技术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申请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完成各项检测。如果茶叶出口企业在当地商检局有备案,可以直接申请当地商检局进行商检,商检放行即可出口。

  同时中方茶叶出口企业应该完成报关工作。报关需要茶商向有关部门提供进出口许可证、报关委托书、核销单、报关单、发票、箱单等。

  当完成上述申报和检测工作后,中方茶叶出口企业就可以向货运公司发出海运或空运定舱委托定舱。

  一般采用银行交单,买卖双方完成收汇(银行水单)、付货款(增值税票认证)、付运费等过程。同时,涉及到外汇交易的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外汇申报。

  中方茶叶出口企业收回报关单、核销单,并进行外汇核销,最后出口退税。[1]

  送样→送大样→签订合同→打定金→原料准备→原料送检→成品送检→受理商检/安排下厂抽检→出厂商检→报关→监装(只限出口日本)

  送样→送大样→签订合同→打定金→原料准备→标签备案→包装备案→原料送检→成品送检→受理商检/安排下厂抽检→出厂商检→报关→监装(只限出口日本)→装船→收回余款→退税→完成

  本标准适用于由茶树鲜叶加工而成的绿茶、红茶、紧压茶、花茶类的无公害茶叶。

  下列标准所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7331-1998 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17332-1998 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3.1鲜叶盛装容器必须洁净、透气、无污染、不紧压,不得用塑料袋材料,运输、贮存时也必须清洁卫生。

  3.2鲜叶、毛茶收购应严格行验收标准,不得收购掺假,含有非茶类物质以及有异味、霉变、劣变的茶叶,或污染农药或其他物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茶叶。拼堆和堆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洁净、不得与化肥等其他杂物混合存放。

  茶厂选址、厂区和建筑设计必须符合《中华我民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我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茶厂应远离粪池、垃圾场及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等各种现有的与潜在的污染源。

  参与无公害茶加工厂人员上岗前和每一年度均须体检,健康合格者才能上岗。必须保持个人卫生,禁止吸烟和随地吐痰。

  具有该茶类正常的商品外形及固有的色、香、味,不得混有异种物植物叶,不含非茶类物质,无异味,无异嗅,无霉变。

  到当地工商局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当地食药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不是流通许可证。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到当地工商局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当地食药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不是流通许可证。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于2022年11月30日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古茶树,规范古茶树的管理和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内古茶树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研究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有序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对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研究利用,应当维护古茶树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茶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资金用于古茶树的保护、管理、研究。

  第五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古茶树保护相关具体工作,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保护古茶树。

  第六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编制古茶树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古茶树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古茶树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古茶树的保护意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侵占或者危害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普查方案,定期组织对辖区内的古茶树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古茶树资源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古茶树调查、登记的标准和程序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一条 在古茶树集中分布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向社会公布。

  对零星分布的古茶树,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挂牌保护。

  第十二条 古茶树权属明确的,由所有权人承担具体养护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由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约定养护责任,没有约定的,由经营权人承担养护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制定古茶树保护技术规范,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

  鼓励和引导古茶树所有权人、经营权人按照保护技术规范对古茶树进行科学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合理采摘。

  第十四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害生物、土壤、气象等进行动态监测,根据监测情况保护和改善古茶树生长环境。

  第十五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古茶树区域生态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维护原有地形地貌和生物物种。

  鼓励和支持古茶树所有权人、经营权人保护古茶树生长环境,维护古茶树生长环境的生物多样性。

  第十六条 省级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依法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圃、种质繁育基地、基因库,开展古茶树种质资源研究利用,培育新优茶树品种。

  第十七条 禁止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或者收购古茶树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第十八条 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古茶树受到损害:

  (四)破坏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的伴生树木或者种植影响古茶树生长的经济林木、农作物;

  (五)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使用明火,排放废气、废水,倾倒、堆放废渣;

  第二十条 因科学研究或者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茶树的,应当报有审批权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移植古茶树的,应当严格按照申请的用途进行移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第二十一条 古茶树死亡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确定,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档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茶树开发利用扶持政策,引导行政区域内的茶叶企业和茶叶专业合作组织等规范运作,推动古茶树茶产业和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鼓励和支持创立自主知识产权的古茶树产品品牌,合理利用古茶树资源,培育古茶树资源产业链,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 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茶树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挖掘古茶树文化、生态和历史人文价值;根据古茶树所在地的自然风光、民俗风情、历史文化、村镇建设、研学旅行等,统筹规划利用古茶树特色旅游资源。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古茶树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古茶树信息公开,支持开展古茶树产品追溯。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古茶树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古茶树刻划、折枝、挖根、剥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古茶树损害的,责令聘请专业人员对受损害树体实施救治,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并处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破坏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的伴生树木或者种植影响古茶树生长的经济林木、农作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可以并处恢复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可以并处恢复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造成古茶树损害的,可以并处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使用明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移动、破坏古茶树保护标志或者挂牌的,由县级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恢复保护标志或者挂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茶叶是现在每家每户的必备饮品,是招待客人的必须品,并且中国的茶道文化历史悠久。尤其是喜欢喝茶的人们,围着茶桌谈经论道。茶水是很好的调理身体疾病的饮品,可以清楚肠道的垃圾,在养生的方面,有着很好的效果,现在就来学习茶叶的种植技术。

  若是荒山、荒坡,只要成片地生长有铁芒箕、映山红、油茶、松树、杨梅等植物的一般呈酸性,可以种茶;

  茶树是深根作物,其根系发达,根系的垂直深度可达1米以上,其中吸收根主要分布在0-50厘米土层;因此深厚的土层是创造茶树根深叶茂的先决条件。一般要求茶园土壤土层深度至少在60㎝以上,并且底土无硬盘层。

  一般选择海拔高度1200米以下,最高不能超过1600米。坡度最好选在25℃以下的坡地及丘陵地区,高山陡坡也不要超过30℃。

  (1)定植规格:双行双株,大行距150cm,小行距0.33cm,窝距35cm,即150㎝×33㎝×35㎝。每亩植苗4000株左右 。

  (2)移栽要领: 移栽时,茶苗根部先打新鲜黄泥浆,放入茶苗并让根系铺开,回填深层土壤覆盖,用脚踩紧土壤。

  分层填土踩紧2至3次,盖土深度一定要达到13~17厘米,确保栽深栽紧。移栽后进行第一次定型修剪,中小叶品种留5~7片叶,大叶品种留3~5片叶,保证修剪后茶苗露土部分最高超过15厘米。注意四不栽“地不平不栽,土不碎不栽,土不潮湿不栽,病弱苗不栽,晴天烈日不栽”。

  (1)抗旱、防冻保苗:茶苗移栽后,要保持茶园土壤湿润。一周内无雨,要及时浇水抗旱保苗。此外,培土壅根、茶园灌水等对预防冻害,也有很好效果。

  (2)茶园行间铺草覆盖:防止水土流失、 抑制杂草生长、稳定土壤的水热变化、增加有机质,提高土壤肥力。

  (3)补苗: 新建茶园,一般均有不同程度的缺窝断行现象,必须抓紧时间在建园1-2年内将缺苗补齐,否则难以补上。最好采用同龄茶苗补,补植后要浇透水。

  当移栽茶苗高达30cm以上,茎粗3mm以上时,在离地面15-20cm处留1-2个较强分枝,剪去顶端新梢。

  在上次修剪后一年进行。用整枝剪在第一次定型修剪的剪口上提高15-20cm,剪后茶树高度为30-40cm。修剪时注意剪去内侧芽,保留外侧芽,以促使茶树向外分枝伸展。

  在第二次定型修剪一年后进行,若茶苗生长势旺盛也可提前。用篱剪在第二次剪口上提高10-15cm,即离地面40-55cm处水平剪除上部枝梢,促进骨干枝正常生长。

  轻修剪目的:刺激茶芽萌发,解除顶芽对侧芽的抑制,使树冠整齐、平整,调节生产枝数量和粗壮度,便于采摘、管理。

  修剪方法:茶季结束后剪去3-5cm树冠,修剪宜轻不宜重,否则会推迟春茶开采期,造成春茶减产。

  每隔4-5年一次,剪去树冠10-15cm枝叶,留高80-90cm,可在春末夏初成或年底(3月、11月)

  修剪的枝叶有机质含量很高,养分含量丰富,是茶园很好的有机肥源;每年修剪的枝叶应设法归还土壤,可直接作肥料深翻入土壤,也可直接铺于土壤表面。

  (3)重修剪:对象是未老先衰的茶树和一些树冠虽然衰老,但骨干枝及有效分枝仍有较强的生育能力、树冠上有一定绿叶层的茶树 。

  常用的深度是剪去树高的1/2或略多一些,留下离地面高度30~45cm的主要骨干枝 。

  (4)台刈:茶树必须是树势十分衰老,采用重修剪方法已不能恢复树势,即使增强肥培管理产量仍然不高,茶树内部都是粗老枝干,枯枝率高,起骨架作用的茎秆上地衣苔藓多,芽叶稀少,枝干灰褐色,不台刈不足以改变树势的茶树。一般采取离地面5~10cm处剪去全部地上部分枝干。

  台刈要求切口平滑、倾斜、不撕裂茎秆,必须选用锋利的弯刀斜劈或手锯锯割,也可选用圆盘式割灌机切割。尽量避免树桩被撕裂,以防止切口感染病虫,而且破裂部分会有较多雨水滞留,影响潜伏芽的萌发。

  追肥施肥要结合中耕除草进行,开沟离树体20公分,沟深不低于5-10cm,施后盖土。

  基肥:每年11月中旬结合冬季深耕把杂草、枯枝、表土等杂物与有机肥1000kg,同时配施茶叶专用肥,开沟深施,沟深宽不低于25cm,施后盖严。

  一芽五、六叶以上时,实行采高养低、采中养边,摘去顶端一芽一二叶,留3-4叶,着重养蓬。

  农村田地一般属于耕地,而不是农村建设用地,茶叶加工厂房系非农业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非农业建设不得占用耕地,特别是禁止占用耕地建房。

  你在自家田地上建茶叶加工厂房,是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黄甲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建议你利用耕地以外的,如闲置的宅基地、老村部或整合入社的生产队队屋等建设茶叶加工厂房。

  一是办理营业执照。有些省份允许成立小作坊的合伙企业,有的省市要求必须成立有限公司。

  二是办理生产许可证:食品的生产,都要获得生产许可证之后才能生产。申请生产许可证是要到本地食药监局(有的是市场监管局)办理的,具体申请流程到食药监局咨询即可。

  加工厂需要有相应的生产设备、仓储设备、消毒设备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制度,这些需要自己提前准备好。

  1、苏丹红,苏丹红并非食品添加剂,而是一种化学染色剂。它的化学成分中含有一种叫萘的化合物,该物质具有偶氮结构,由于这种化学结构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致癌性,对人体的肝肾器官具有明显的毒性作用。

  2、吊白块(禁用)工业化学名称:次硫酸氢钠甲醛或甲醛合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又称“雕白块”,主要成份为:次硫酸钠甲醛,白色块状或结晶性粉粒,是一种工业用漂白剂。

  3、工业用甲醛(禁用)俗称:,是一种工业漂白剂。甲醛为无色气体,易溶于水、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通常35%至40%的甲醛溶液称之为“”,具有防腐作用,用来浸泡病理切片及人体和动物标本。

  4、硼砂(禁用)工业化学名称:硼醋钠,毒性较高,是一种毒化工原料。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硼砂,不法商贩将其用于面条、饺子皮、粽子、糕点、凉粉、凉皮、肉丸等肉制品、腐竹等食品中增筋、强筋、增弹、酥松、鲜嫩、改善口感。

  5、砒霜(禁用)是一种有毒化工原料。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砒霜,不法商贩将其用于泡毛肚等水发产品增脆、提口感。

  6、硫酸(禁用)是一种具有强烈腐蚀性的化学制剂,不法商贩用于喷淋、浸泡荔枝等水果保鲜着色。硫酸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可以灼伤人体的消化道,使消费者的黏膜受损,容易引发感冒、腹泻及强烈咳嗽等。

  7、美术绿(禁用)又称铅铬绿,主要成份为:铅铬绿,是一种工业染料,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美术绿(铅铬绿)。不法商贩将其用于茶叶等食品加工中添色、着色。

  8、矿物油(禁用)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大米、瓜子等食品中“抛光”、增滑、润色。

  9、毛发水(禁用)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勾兑酱油、醋等食品生产加工中。

  10、丰乳膏(禁用)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涂染鸡肉等到肉制品,使其肥大鲜嫩、诱眼。

  11、墨汁(禁用)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浸泡、染黑一般木耳、大米等食品,使其冒充黑木耳、黑米等稀贵食品。

  12、王金黄(禁用)王金黄,又称块黄,主要成份为:碱性橙Ⅱ,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工业化学名称:碱性橙。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染普通鱼,冒充“黄鱼”销售,或者用腐皮等食品中着色。

  13、竹质精维素(禁用)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又称:鲜竹液、竹香精。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大米等食品中浸泡、染色,冒充“绿大米”或“竹绿米”。

  14、金黄粉(禁用)也称:二号红,工业化学名称:磺酸苯基—7偶氮萘酚,是一种有毒性的工业染料。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金黄粉,不法商贩将其用于卤制品等食品中添色、着色。

  15、洗衣粉(禁用)主要成份为1、表面活性:就是人类使用了几百年的肥皂(高级脂肪酸钠)。2、软水剂:又称金属络合剂。3、碱剂。4、漂白剂。5、酶:是一种专一性的生物催化剂。6、荧光增白剂。7、羧甲基纤维素(CMC)8、香精、色素。9、填充剂,主要是硫酸钠。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油条、油饼、包子、馒头及牛血等米面制品和血制品中膨酥、增大、定型。

  16、医用石膏(禁用)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制作豆腐,节约成本,增加凝固。

  17、格列甲嗪(禁用)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是一种化学药品。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保健食品生产加工中。

  18、格列奇特(禁用)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是一种化学药品。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保健食品生产加工中。

  19、格列本脲(禁用)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是一种化学药品。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保健食品生产加工中。

  20、苯乙双胍(禁用)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和使用,是一种化学药品。不法商贩主要将其用于保健食品生产加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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